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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对报税要求

发布时间:2024-12-26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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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对报税要求

香港主要的三类税收﹕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
一、利得税
每年只须申报一次;
新成立公司第一份财务报表可包含最多十八个月,以后的每年财务报表只可包含12个月。
利得税申报需要分三个步骤:
1.做帐
2.会计师做核数师报告
3.递交给政府评税
以上的手续,无论贵司是否在香港做生意,均须办理;报税和交税是两回事,并不是没有在香港做生意就不用报税;作为专业的公司,我们有义务将这些法律精神告诉你们,以免以后给罚款及收到法院传票。

课税要求: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二、薪俸税
每个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从以下来源所得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予以征收薪俸税:
(a)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
(b)任何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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